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江汉大学文理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学校中文全称为江汉大学文理学院,英文全称为College of Arts & Science of Jianghan University 。学校国标代码为13237。
第三条 学校坐落在武汉市黄陂区武湖街武湖农场高车分场胜海大道1号,毗邻汉口北大道。
第四条 学校设有37个本科专业,6个专科专业,涵盖文、理、工、农、教、经、管、法、艺、医等10个学科门类。
第五条 学校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专科教育为辅,面向全国招生。招生对象为:普通高考生。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负责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学校招生措施,研究处理学校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学生处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
1、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与各省招办联系协商,落实招生计划及有关录取工作事宜;
2、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如实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学校情况和录取规则;
3、处理录取工作中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 凡报考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的考生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第九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专业基础课联(统)考。
第十条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体育专业术科测试。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选拔的原则。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考试成绩达到省招办规定的我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对于进档的考生,原则上按考生填报的专业第一志愿录取到各专业。
第十三条 艺术类美术专业成绩直接使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联考合格考生的成绩,文化考试成绩应达到所在省、市、区规定的艺术类美术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按6∶4的比例折算成综合分【计算公式:综合分=(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40%)×2】。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体育类专业在术科和文化考试成绩均应达到所在省、市、区规定的体育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文化成绩×50%+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75%,两项成绩相加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 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招生对语种不作限制,但入学后均安排英语为第一外语语种进行教学。
第十七条 学校本、专科全部通过网上远程录取,录取批次见各地省招生部门文件通知。
第十八条 新生进校以后,对确定不合适某专业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转专业的学生,在第一学期末,学生本人根据学校教务处转专业通知的相关要求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转入其他专业。根据国家教育部的相关规定,艺术类专业不能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不能申请转入非体育类专业。
第十九条 经省教育厅审批录取后,发放江汉大学文理学院新生入学通知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署名江汉大学文理学院的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例规定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国家认可的学士学位证书。学生毕业后自主择业,由就业单位、学生本人、学校三方签订就业协议,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学年学分制的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局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学校“新生报到须知”)
第二十二条 为激励在校学生刻苦学习,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同时也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学校设有各类奖学金和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武汉市政府奖学金,及学校设立的和润奖学金(10000元/人)、校长奖学金(6000元/人)、一、二、三等奖学金及其他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可享受国家开发银行提供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当地学生资助中心办理贷款手续,开学后在学校领取贷款回执单交回当地学生资助中心。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进行全面的入学资格审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要进行身体状况检查,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考生可以登陆江汉大学文理学院网站:https://www.whwl.edu.cn/查询招生信息;也可直接拨打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27-84251595、61818596。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也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介入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生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