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江汉大学文理学院”(学校国标代码:13237),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学校地址:武汉市汉口北大道胜海大道1号(邮编:430345)。
第三条 学校办学层次为本科、专科,以本科教育为主。设有40个本科专业,9个专科专业,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医学十大学科门类。
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由学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学院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对学校招生计划的制定、招生政策和规则的确定。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生招生工作。
第五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是学校招生工作常驻机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接受第三方独立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七条 凡报考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的考生,须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八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湖北省组织的专业基础课联(统)考。
第九条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湖北省组织的体育专业术科测试。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选拔的原则。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考试成绩达到省招办规定的我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对于进档的考生,原则上按考生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录取。
第十二条 艺术类美术专业成绩直接使用湖北省美术联考合格考生的成绩,文化考试成绩应达到湖北省规定的艺术类美术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计算公式:综合分=(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40%)×2】。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体育类专业在术科和文化考试成绩均应达到湖北省规定的体育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计算公式:文化成绩×50%+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75%】。两项成绩相加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 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招生对语种不作限制,但入学后均安排英语为第一外语语种进行教学。
第十六条 学校本、专科全部通过网上远程录取,录取批次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文件通知。
第十七条 新生进校以后,对确定不合适某专业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转专业的学生,在第一学期末,学生本人根据学校教务处转专业通知的相关要求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转入其他专业。根据国家教育部的相关规定,艺术类专业不能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不能申请转入非体育类专业。
第十八条 经省教育厅审批录取后,发放江汉大学文理学院新生入学通知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署名江汉大学文理学院的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例规定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国家认可的学士学位证书。学生毕业后自主择业,由就业单位、学生本人、学校三方签订就业协议,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学年学分制的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局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学校“新生报到须知”)
第二十一条 为激励在校学生刻苦学习,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同时也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学校设有各类奖学金和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学校设立的和润奖学金(10000元/人)、校长奖学金(6000元/人)、一、二、三等奖学金及其他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被我校录取的家庭困难学生可享受国家指定银行提供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当地学生资助中心办理贷款手续,开学后将贷款合同和贷款受理证明交至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进行全面的入学资格审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要进行身体状况检查,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考生可以登陆江汉大学文理学院网站:https://www.whwl.edu.cn/查询招生信息;也可直接拨打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27-84251595、61818596。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也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介入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生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